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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催!男子入职纺织公司3小时后车间内突然身亡!

发布时间: 2024-03-16 08:17:57     来源: 电竞在线直播

  2月21日早晨7点,江苏常州52岁男子靳某到位于钟楼区新东路的“盛邦纺织”里

  死者老婆称,丈夫应聘当天她陪着一道去的厂里,谈好薪资后,纺织厂车间主任就让其直接开始上班了,丈夫是在上班两小时后倒在车间内身亡的,厂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盛邦纺织”却表示,他们从来就没用过死者。但对于死者为什么倒在车间内,却解释不清,给死者家属理由是死者生前在厂里“闲逛”。

  据了解,死者生前有高血压,警方已经排除他杀可能。目前,死者家属提出近50万的索赔诉求,警方正在积极调解。

  23日下午,常州女子小靳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求助,称她52岁的父亲入职两小时后,倒在了车间,而后死亡。但现在工厂方面一味推卸责任,不承认有过用工行为,让他们感到心寒。

  小靳家住常州白云地区,当天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找到了小靳家楼下。据小靳的母亲讲,2月20日晚,在她的丈夫前同事的介绍下,他们和“盛邦纺织”联系好,第二天一早去看厂应聘。他们有通话记录以及微信发的定位。2月21日早上六点多,他们夫妻俩起床去应聘,两个人骑两个电动车,在7点前到达“盛邦纺织”,由车间主任以及一位机修工接待,在办公的地方进行交谈。对方见其丈夫是老工人了,便告知做上轴工薪资待遇6500元/月,工作时长12个小时两班倒,时间7点到7点。由于薪资待遇还可以,丈夫确定在这工作,由于没她的工种,她便没多想。

  “当天下午1点左右,我接到派出所来电,告知我父亲走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听到的情况。”小靳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早上,母亲告知她,父亲找到班上了,没想到就这么一会工夫,父亲就和家人阴阳两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询问小靳母女,死者生前是否有什么疾病。对此,母女二人表示,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并无其他疾病。他们都觉得,死者丧葬费,家属精神损失费等至少要赔偿50万左右才说得过去。

  2月24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新东路51号的“盛邦纺织”。记者看到,该厂大门有电动栅栏及保安室,工厂内有多家公司,厂房规模并不大。记者向保安表明来意后,保安要求看记者证件。记者出示证件后,保安表示老板不在,厂里也不愿意接受采访。

  记者进厂转了一圈,几乎所有人都三缄其口!在记者要走时,一位穿黑色皮夹克,自称是保安的男子告知记者,他们厂真的不存在用工情况。当天死者就是来应聘的,然后自己在厂里逛逛。当记者问及为何死者会倒在车间里,这位男子竟然表示,他们也不知道死者为何会逛到车间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从常州警方获悉,事发当天,他们接到报案,便赶赴现场调查。在警方抵达现场前,120已经确认死者死亡。警方第一时间调取保存视频资料,发现死者在事发当天之前并未去过该厂,也确实是死在了工厂车间内,车间内无监控。死者除额头处有倒地导致的擦伤,身体别的部位无外伤。经毒化检测,排除中毒可能。进而排除他杀可能。警方表示,工伤鉴定不在公安机关职能范畴。目前事情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不过从情理方面出发,这家纺织公司确实也挺不走运的。企业也不容易,如果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看,纺织公司可能要面临近90万赔偿。”律师建议,纺织公司应积极与死者家属做沟通协商,从人道主义角度和保护的方面出发,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2020年10月,李某伟入职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工作两小时后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2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经过调解,工伤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95万元已经打给家属。

  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河南籍的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线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终究是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到老家,家属痛不欲生,于是从河南赶往上海,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在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1月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金山区朱泾镇调委会请求帮助。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 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问题造成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调解员居中斡旋,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然而双方都予以拒绝。调解员再三思考对策后,决定暂停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

  二次调解时,厂方表示,由于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李某伟等部分员工,但李某伟刚上岗2小时还在“试工”阶段,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

  调解员分析说:“ 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伟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真实的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伟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能够最终靠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 虽然公司对李某伟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

  调解员向两方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负责这个的人说目前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此事对公司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希望死者家属充分理解,公司并不是要逃避责任,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

  此时,公司负责人再三衡量后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上述案例尽管系极端情况下的个例,但作为企业而言,在实务中完善和规范员工入职流程应引起重视,用人单位理应当重视新员工入职体检,做好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培训,及时向人社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作为员工而言,要重视自身的健康情况,了解健康常识,遇有不适应及时就诊,以免延误救治机会。

  (二)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企业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问题造成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上班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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